一、典当的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,当户办理典当业务时应出具企业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,个人当户须年满十八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二、当物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可以流通的财产,违禁物或限制流通物品不得典当。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的证明。
三、如是共有财产,应有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同意典当声明。
四、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五、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,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。
六、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七、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,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八、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。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。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,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九、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。综合费用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,典当时可以预扣。赎当时发还当物,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,利息不得预扣。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。
十、动产质押典当、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‰、27‰、24‰.典当行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,当期不足5日的按照5日州区利息和费用。
十一、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。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。
十二、当期届满5日后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可绝当。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,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,损溢自负;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,可依照双方事前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,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,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客户,不足部分可向客户追索。
十三、绝当后,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,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十四、当票遗失需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